法院裁决创造机会提高外来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的在美国

有害野生动物规定根据《雷斯法案》(美国代码、卷18节42 (a)(1))使用由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服务(物)来调节进口和外来物种的运动在美国。下,“进口到美国,任何领土的美国,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的英联邦,或任何拥有美国,或任何美国大陆之间装运,哥伦比亚特区,夏威夷,波多黎各,联邦或任何拥有美国“禁止有害野生动物,除了动物许可证,教育、医疗、或科学目的(美国代码、卷18节42 (a) (1))。除了禁止进口到美国上市地区之间和运动,自1960年代以来,这个法案进一步解释为禁止各州州际之间的有害野生动物运动的美国大陆。根据《雷斯法案》,野生哺乳动物,野生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和甲壳类动物,被确定为“损害人类利益的农业、园艺、林业、或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美国“可能列为有害野生动物(美国代码、卷18节42 (a) (1))。清单的过程是由物或一份请愿书从外部源紧随其后的是一个评估的科学和经济数据的物。物可能会发布一个拟议的规则在联邦登记,评估任何新的数据和评论,然后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最终的规则清单的物种或一个解释为什么没有做物清单2017年)。国会也有权有害野生动物物种名单直接《雷斯法案》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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