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会议及投票

第三部分。
会议及投票

1.分会每年至少在执行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一次业务会议。总统在获得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和同意后,可召开特别会议。

2.本会业务会议之决定,应依本会章程办理。

3.每名本会会员有权就所有需要会员同意的事项投一票。

4.业务会议的法定人数为15人。

5.会议应按照最新版的罗伯茨议事规则进行。

6.会议上的决定由积极成员的简单多数投票决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修改章程细则和暂停规则,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投票。其他不太常用的投票要求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有所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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